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商砼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C15、C25、C30混凝土,合同采取固定单价计价方式,以实际货物签收单作为结算依据,总价暂定1080万元。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履行了相关货物交付义务。另有合同未约定C35混凝土的发货单和收货单,但收货单签字模糊不清,货物数量栏为斜杠也没有单价约定,且被告公司驻该工地负责人已经离职亦无法确定该部分混凝土是否属于被告公司采购。
被告支付部分材料款项剩余27万余元一直未予支付,山东瀛百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并指派郭少杰律师代理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接受委托后,律师认真审核了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合同外C35混凝土是否属于委托人实际采购以及C35混凝土的计价依据;
合同暂定价格1080万但实际采购金额仅约280万,原告主张相关单价应当按照市场定价重新计算是否合理。
原告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可以显示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知工程混凝土用量不可能达到总额1080余万元,存在故意夸大合同总额骗取原告公司给予远低于市场价的优惠合同报价的行为。
郭少杰律师认为委托人公司的主要风险是合同单价被重新调整的风险。至于C35混凝土的采购,经与委托人公司及项目工地甲方沟通,基本可以确定临时采购过C35混凝土但数量很少。律师建议在庭审中否认原告关于C35混凝土的证据,要求原告公司对C35混凝土买卖进行补充举证,以迫使原告公司同意调解。
后经开庭审理,经过多次跟审判法官沟通,在审判法官的协助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被告同意按照原告主张数量的一半,参照C35混凝土的市场价支付C35混凝土的货款,同时原告同意不要求调整合同单价。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
律师提示:
合同签订时要诚实信用,不能采取欺骗方式获取优惠报价,否则在诉讼中存在被依法调整的可能。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约定之外的事项,要注意及时补签合同补充协议,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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